一、被保险公司拒赔谁举证
在遵循民事诉讼行为准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当事人应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其状况确实符合保险合约所载明的赔偿范畴。当他们向法庭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则需承担起证明该类情形并不符合赔偿范围的责任。若保险公司未能成功证明这一点,那么它将不得不承担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二、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起诉不去可以吗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审被告有权利选择是否出席庭审。
然而,若其未亲自到场,则法庭将依职权针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相关不利结果需由被告自行承担。
此外,如被告递交了书面的答辩状,但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上庭参与诉讼,应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若没有充足的理由而拒绝出庭,应当提前向审判机关提交充分且明确的书面陈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法律所秉持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承担保险索赔职责的一方,有责任提供充足且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其所提出的保险合同赔偿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保险公司则需要通过反驳和举证来证明该赔偿请求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在无法有效地进行反驳或举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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