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侦查期能取保候审吗
在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特定情形的嫌疑人和被告,可以准予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些特殊情形涵盖了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并处独立适用附加刑罚、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增加等各种情况。所以,只要当事人所面临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那么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期间,确实是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侦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公安机关享有不限时无期限的侦查权限,但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后的侦查过程中,通常规定了两个月的时间作为基本期限,在特定条件下,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批,可延长至1到5个月。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侦查行为不仅仅涵盖了由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所开展的专门性调查活动,同时还涵盖了为了防止现行罪犯、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犯罪、逃避惩罚、销毁证据或者自杀等极端情况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法定权益便包括了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具备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倘若其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且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的话,那么他们将有资格获得批准。只要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所设定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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