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当事人亲属的签名往往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辩护律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若家属获得相关授权且符合保证人资格要求,那么他们的签字便可视作对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可。
然而,决定性因素在于该申请能否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以及家属是否具有充足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信用记录以确保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叫我去会做口供吗
于此期间,如获准取保候审,则通常需要进行多次口供采集。这乃是为了能够更全面深入地认定嫌疑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这些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严重程度和证据链条的能否完善可靠等重要信息。而对于已取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嫌疑人士,当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出庭接受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决定是否批准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请求之时,亲属是否能够为之做保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认为有必要提出申请并且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后,才能作为担保人进行签字确认保证责任。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看负责案件侦办的司法机构的决定,同时,亲属也必须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以确保被担保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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