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怎么知道案件到哪个阶段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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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需了解盗窃案进度,可联系负责调查的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获取详情。也可委托律师团队追踪案件进展。若收到司法部门正式通知,亦是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刑事案件处理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大阶段,确保您及时了解案件最新动态。
盗窃罪怎么知道案件到哪个阶段

一、盗窃罪怎么知道案件到哪个阶段

对于寻求盗窃案进度信息,您可以采取多种途径:

首先,请尝试与负责调查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取得直接联系,询问具体情况;

其次,如果方便的话,也可以考虑委托专门的律师团队对该案的进展状况进行持续追踪;

此外,如果您收到了来自司法部门的正式书面通知,那么这也是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渠道之一。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主要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大环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侦查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盗窃罪怎么积极赔偿

1.在盗窃犯罪中,被告应直接对因盗窃行为所引起的物品毁损作出经济补偿,以对被害者进行补偿;

2.如被告人对被害人财产实施盗窃并导致其实际的物质损失,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收缴或责令退还赔偿金。若经过追缴程序后依然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该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希望了解窃贼案案情进展状况,可以尝试与警方机关、检察机构或是法院等负责调查该案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取得沟通并了解详尽的情况。此外,您还可以选择聘请律师团队来代理您的诉讼,以保障您的权益并协助追踪案件的进度。倘若您已经收到了来自司法部门的官方通报,这也是了解案件最新发展动态的有效渠道之一。刑事案件的处理通常要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主要环节,因此请务必保证您能够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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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她的弟弟全部就因盗窃他人钱财被抓了,马上要被判,他的家人,想问一下关于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盗窃罪的问题。
[律师回复]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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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侦查阶段如何认罪认罚
侦查阶段可以认罪认罚,具体说来,侦查阶段的认罪,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侦查阶段的认罚,是指在侦查阶段接受惩罚。这是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还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显而易见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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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哥,一直都不出去找工作,没钱了就出去偷东西,在找人把他卖掉,这不,就前几天因为偷手机被抓了,表哥盗窃手机的案子,盗窃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有啥
[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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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动了其他心思,还参与盗窃金项链了,给找黑市去处理了,还卖掉五千块了,后来被抓了,还需要去考虑侦查的,目前要准备辩护的,盗窃案件侦查阶段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的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被盗电缆价值鉴定的真实性、合理性存疑?
1、案卷一174页办案说明第三段提到“无锡路电缆因侦查人员通过询问受害人,受害人及其公司对被盗的电缆品牌无法提供,经联系价格认证中心对此种情况无法做出价值认定。”,而现在公诉人在公诉书中对此项价值却做出认定4000元,前后矛盾,不应予以采信。
2、根据案卷一139页、145页烟台开发区海滨路华安国际大酒店东侧和烟台开发区海滨路污水处理站路段的涉案电缆有发票可以证明原始的电缆采购价格,其他路段都没有直接、确凿的证据如发票证明涉案电缆的原始采购价格,仅凭证人的证言不能客观的证明涉案电缆的采购价格,因此其他路段的涉案电缆的价值认定就失去了客观的认定依据。
3、被盗电缆长度缺乏证据证明,仅凭证人证言无法准确证明涉案的电缆的真实长度。
4、案卷一119页,“标的物已经灭失,仅根据委托方落实的情况鉴定”,试问标的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九成新是如何鉴定出来的,匪夷所思。
二、耿方和为盗窃罪的主犯,##某为从犯。
耿方和提议带##某到烟台作案,卷二第6页“我提议带着他到烟台来盗窃路灯电缆”。耿方和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提议者。
作案车辆是耿方和的。卷二第12页提到“车是我自己的”
##某交待卷二75页“##某负责把路灯旁的木头花盆木条撬开,耿方和负责把花盆地下井盖内的电源线剪断,把路灯的电断开,之后,两人一起把地下电缆拖出来。”结合庭审情况可以看出耿方和在盗窃过程中从事断电这一关键性犯罪行为,而且从事盗窃活动的主要的犯罪工具轿车也是耿方和提供,##某仅仅是辅助耿方和从事犯罪行为。
三、##某在看守所期间有立功表现。
##某在押期间发现一位一位在押人员赵祥祥正在对另一位在押人员李增宝掐脖子,##某及时发现并上前制止了该行为,受害的在押人员李增宝得以脱险,2016年9月18日在烟台市第二看守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酌情量减。
四、##某主动退赃。被告人##某被刑事拘留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赃物金项链一条,价值2.7万,现金5650元,上述财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酌情量减。
五、##某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没有前科,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侦查阶段与庭审阶段前后供述一致。
被告人##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罪行悔恨不已,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某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某的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因家庭太过贫困,父亲车祸重伤,姐姐脑梗,家里债台高筑,一贫如洗,##某的盗窃行为有着现实的家庭背景。这一点卷二95页可以印证。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性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邵串东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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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什么阶段知道自己量刑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被告通常能够了解到潜在的刑罚范围。公诉机关会提出量刑建议,而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判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或检察院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可能会初步判断量刑,但这并不是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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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盗窃的缘故被检察院起诉了,由于朋友只是一个从犯,而且所盗窃的财务金额不大,所以请问盗窃罪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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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现在因为盗窃罪已经被法院给刑拘了,刑拘期间做了新的笔录,哥哥被法院审查起诉,盗窃会见笔录审查起诉了之后,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是啥,起诉阶段意见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一、盗窃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目的是什么?
盗窃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之前往往已经通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案卷材料的查阅,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寻找到为其辩护的理由和证据(或证据线索)。
二、盗窃数额大小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具体案件中数额的认定应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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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什么阶段知道自己量刑
法院审判过程中,被告通常会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的刑罚范围。检察院会给出量刑建议,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判决。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或者检察院在侦查、起诉阶段可能会初步判断量刑,但这并不是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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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人生气的孩子,因为年少不懂事,参与了一期盗窃团伙案,盗窃了2万元。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咨询一下盗窃罪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范本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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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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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以上是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的一个朋友,他的弟弟迎合他人参与盗窃,在校区盗窃,作案中被派出所当场给抓捕了,他们工人不会,他的家人想问一下关于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赵某的量刑也应比康某荣、韩某岭、陈某轻。
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10月24日,对康某荣、韩某岭、陈某的判决作出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当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当时天津市对盗窃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在对康某荣、韩某岭、陈某的判决宣告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即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予以废止,并对“数额巨大”标准提高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可以看出,对赵某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已经与对康某荣等人的审判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完全不同了。对赵某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适用用新的司法解释,而新司法解释对“数额巨大”标准提高了,也就是说同一个盗窃行为要比以前量刑更轻了。因此,从法律适用角度看,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赵某的量刑应比适用旧司法解释时对康某荣等人的量刑要轻。
叔叔的孩子年少不懂事,早早就不上学了,家里人也管不了他,现在盗窃面包车被抓要被判刑,案子最近到了法院审理,这里我想请教一下律师公安阶段盗窃辩护意见书
[律师回复] 接受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由于年纪尚轻,容易受朋友的唆使、影响。恳请法官依据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试行)》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 元。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五、被告人吴某某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七、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本案中被告盗取的游戏机、手表、手机及平板电脑均已退赃。故请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八、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后的表现,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吴某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发言,请法院慎重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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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结案分几个阶段
盗窃罪案件将承担刑事责任,案件处理分为三阶段:首先是侦查阶段,警方收集证据;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最后是审判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整个流程确保公正、合法地处理盗窃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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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邻居家孩子因为去别人家里盗窃,被人家到场抓住,还报了警,周围邻家都惊动了,被抓到公安局了,这几天他家里人都很着急,这两天打官司,想了解一下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范文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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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以上是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哥哥看上一个汽车,自己没有钱,就参与盗窃汽车了,还给卖掉二万元了,后来被人发现端倪,还要遭遇刑罚的,目前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阶段的律师。通过阅读本案案卷材料,本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据此,即使商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列举犯罪全部属实,于某某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为75264.2元、造成通信中断为202户,远远达不到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所以说,于某某盗窃电缆的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于某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是由于近两年联通公司大范围以电缆换光纤,他们误以为电缆属于废弃电线,利用工作之便临时见财起意。而且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电缆的行动中。
罗山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于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在该医院做过痔疮根治手术,遵医嘱,于某某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于某某一直在家休病,不具备作案时间。因此,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中。
三、于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只是从犯,其没有牵头实施盗窃、没有爬杆割线也没有参与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于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于某某平日在生活、工作中都一直表现良好,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系初犯、偶犯,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于某某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自己的罪行已深感后悔。
五、于某某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于某某盗窃电缆还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偶尔参与几次盗窃,并非全部参与;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据此,恳请贵院在调查核实本案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仅对于某某等人以盗窃罪起诉,且批准对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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