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过程中,所谓的“串供”,主要指被取保候审人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与其他涉案人员相互勾结,故意隐匿真相、编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词,以此来干扰或阻碍警方对相关案件的侦办、检察机关对该案件的审查起诉,甚至对司法裁判的过程产生不良影响。这种行为无疑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原则,破坏案件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其整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后审查对象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身犯数罪或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将其作为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则可提出申请;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引发社会危害之虞,亦可提出申请;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确保不致引发社会危害性,同样可提出申请;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可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被准予取保候审期间,所谓“串供”现象即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涉案人员进行不正当勾连,蓄意掩盖案件实情、编篡虚假事实,以及提交虚伪证言等行为。此类行径无疑严重侵害了司法程序中的公正性,也对确保证据真实性及完整性的工作构成了极大挑战,甚至可能对整个司法系统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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