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何时成立
帮信罪,也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犯罪形式通常在如下情形下得以确立:当行为人意识到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从事犯罪行为时,仍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设备以及通讯传输等先进技术的支持;或者通过广告推广、资金支付结算等方式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帮助,而情节达到严重程度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何时成为独立罪名
针对“帮信罪”的立法背景,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它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后才正式施行的。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际上是对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辅助行为进行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实现了这些行为由附属地位向直接参与刑事活动的转变。在大多数情况下,协助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被视为从属性质,他们的罪行往往会受到主犯行为的影响而被确定。
然而,由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涉及的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该法条将此类行为独立出来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亦可称为“协助和煽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关于此种不道德之罪行,一般可于以下几种情况下被法庭认定为成立:首先,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设备及通信传输等尖端科技的支援;其次,行为人可能会通过广告宣传、资金支付结算等手段,对上述非法行为给予协助,且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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