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回复规定有哪些
对于呈请取保候审一事,通常需要相关部门,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核决策。在接收到相应申请之后,这些机构都有责任依照法律严格规定的期限,尽快对申请内容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回复。若经审核判定符合相关取保候审之条件,则会予以许可;反之,如未满足申请要求,也会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
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在侦查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在审查起诉程序结束后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对于请求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需要多个相关部门,例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深度且细致地审核与决策。在接收到了相关的申请之后,上述各个机构都负有重要职责,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期限,尽速对申请的具体内容作出精准无误的评断并给予答复。如果经过细致审核后认为申请符合相应的取保候审条件,那么将会予以准许;反之,倘若未能达到申请所需的条件,将同样会向申请人明晰告知不予批准的详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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