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体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贪污犯罪的主体范畴涵盖了公职人员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行使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职责的相关人员。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有特定人员与上述所说人员互相勾结,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亦将构成共同犯罪,予以严肃惩罚。因此,在判断贪污罪主体的构成要件时,必须首先确定行为人自身是否具备上述特定身份或者职务,其次是其是否借助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共或者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判断的具体准则包括:
首先,须得明确受贿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人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指在国家机关机构内部担任公职的人员,也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都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何谓“从事公务”,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理解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具体法律条款,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包含国家公职人员之外,还涵盖了那些被国家机关委以重任,负责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如果有其他不法分子与他们串通合谋进行贪污活动的话,那么便会被视作是共同犯罪者。在认定贪污罪名是否成立方面,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能否确定被告是否具备某一明确的身份或职务,并且正是借助这一身份或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众或国有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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