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两日折抵拘役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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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拘役刑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此前已被羁押的情况,羁押1日可作为刑期折抵1日。而取保候审制度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给予了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无需羁押的机会,但在此期间内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羁押并非同一概念,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两天的时间并不能直接折抵为拘役刑期。
取保候审两日折抵拘役吗

一、取保候审两日折抵拘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拘役刑罚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此前已被羁押的情况,羁押1日可作为刑期折抵1日。而取保候审制度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给予了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无需羁押的机会,但在此期间内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与羁押并非同一概念,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两天的时间并不能直接折抵为拘役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审两年怎么撤销

关于撤销取保候审的详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当事人需向做出相关决定的司法机构提交撤回或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请求;

其次,由案件负责官员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撤销取保候审请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接着,当经过办案单位的审查和许可之后,案件承办人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并提交《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

最后,在得到办案单位批准后,便可执行相应的撤销手续,同时,被取保候审者应按照规定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拘役刑罚的期限从判决确定并正式执行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假如在这之前已经被公安局或者检察院采取了羁押措施的话,那么,每一天的羁押将可以算作一天的刑期予以相应地进行折抵。然而,取保候审这个制度,实际上是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机会,使他们在特定的条件之下能够暂时免受羁押之苦。但是,在这段时间之内,他们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取保候审和羁押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两天的时间并不能够直接折抵为拘役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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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一日可以抵两日刑事拘役和有期徒刑折抵一日吗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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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触犯了某个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于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此时司法机关了解到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同时受到两个处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就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对前一个处罚的执行就可以在后一个处罚执行时相应折抵.这一规定是考虑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只应作出一次处罚,适用了刑事处罚,对于同种类的(如人身罚、财产罚)行政处罚就不宜再适用了.但由于实践中存在对同一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行政处罚法便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同一种类的刑罚,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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