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纠纷多久结束的
若保险合同争议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那么在案件立案之后的六个月内应该完成判决工作。
然而,若因特殊原因必须予以推迟,则需获得本院院长的批准并允许延长六个月。如仍需延期,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继续延长。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结束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对保险合同争议案件采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时,相关司法部门将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在立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流程并做出判决。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审判期限,必须经过本级法院院长的批准同意,且延期时间最多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但若因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批准后方能执行。对于采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则要求自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流程并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处理的高效性与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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