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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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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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处理肇事逃逸理赔:交强险内,保险公司无拒赔权,需履行赔偿责任。但商业险部分,通常因“肇事逃逸”被列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总体而言,交强险保障基础赔偿,商业险则因具体条款而异。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一、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关于保险公司对于涉及肇事逃逸事件的理赔事宜,可以明确的是,若为交强险范畴,保险公司并不拥有拒赔权;

然而,针对商业险方面,保险公司通常采取拒绝赔偿的措施。具体而言,当涉及到肇事逃逸行为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范围之内履行其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商业险,由于大多数保险合同均已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别人车损吗?

汽车保险领域,我们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条款,旨在保障每个用户的权益和利益。

其中,有明确规定指出,肇事逃逸的行为将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提供任何形式的理赔服务。针对肇事逃逸所涉及的赔偿事项,以下是具体的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仅因结伴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处以200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其次,如果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犯罪者如非逃逸者,除了要接受法律制裁以外,其驾驶执照还会被公安机关吊销

最后,对于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犯罪且逃离现场的司机来说,他们除了将遭受法律的严惩之外,其驾驶执照也将会被公安机关吊销,而且其终身都不能再获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处理肇事逃逸事故的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的操作方式如下:就交强险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并没有拒赔的权利,需要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涉及商业险的范畴中,往往因为"肇事逃逸"这一因素而被定性为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便有理由拒绝进行赔偿。就整体情况来看,交强险提供了基本的赔偿保障,但商业险的各个条款有所不同,具体赔偿事宜需按照条款的具体内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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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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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对肇事逃逸的这种情形保险公司是不能拒赔的,最起码在交强险的相关条例当中并没有规定肇事逃逸属于拒赔的范围。因此,等肇事逃逸的这件事情最终尘埃落定之后,还是可以到保险公司办理交通事故的理赔的,保险公司也不能因为驾驶员逃逸就降低赔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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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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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拒赔是否起诉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受害方可向法院提交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依据审判结果强制执行保险公司责任。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意外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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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有个朋友前几天被叫到了派出所,说是被抓到了肇事逃逸,对方要求赔偿,问一下交强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赔
[律师回复]
一,肇事逃逸的交强险拒赔:《交强险条例》没为保险公司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权责的全部规定。这里没有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任何表述。本案肇事车辆证照齐全,保险在期;事故责任人持证驾驶,没有醉酒,没有故意。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太平洋财险枣庄支公司对其交强险索赔“不予受理”,践踏了《保险条例》的公信力。
二,肇事逃逸的交强险拒赔:违反《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肇事车辆与太平洋财险枣庄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明确称谓是“交强险合同”。既然是合同,理应遵守《合同法》的制约与调节。保险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必须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规定的赔偿。
“肇事逃逸”是否影响赔付责任,在本案“交强险合同”中没有任何相关约定。所以,“肇事逃逸”根本不能成为承保方拒绝履行合同约定赔付义务的理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不予受理”,是对《合同法》的践踏。
三,肇事逃逸的交强险拒赔:适用“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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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因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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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能拒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不乱了社会秩序。为充分施展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公道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商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赔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了债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因为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公平公道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峻违背了道路交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声名详细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假如答应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背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详细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
王某系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个体司机,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02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拘留收禁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分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峻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 1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分析
经审理以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正当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因为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划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详细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 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以为,王某驾驶过程中因为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划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由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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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的朋友交通肇事逃逸,现在已经被逮捕,可是不知道保险公司能不能帮助他理赔已付部分,请问有关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律师回复] 首先,我们要明确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如果要确定其行为是否已经触犯刑法,需要根据其具体情节。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就属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此时,应当报交警。交警会出现场,进行责任认定,有了责任认定书以后,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理赔。
当然,首先我们要明确我们的车辆是购买了交强险,三责险的才能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连保险都没有购买,肯定索赔不了。
接下来,就讲讲,如果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有人会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者是触犯了刑法的过错方,不应当索赔。
但是我们要搞清楚的是,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认定逃逸是否触犯刑法则是刑事责任的范畴,二者是不相同的,因此,不管肇事者有无逃逸,保险公司都应当理赔。
资料扩展:
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查勘员到现场判定你的痕迹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认可的。
你将车驶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然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这些测量的,不会有什么影响。但要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案时间内报案,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陪。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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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有逃逸行为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里要注意,拒赔是商业险部分,交强险还是要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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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伤者逃出后逃逸是否构成逃逸行为,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我的一个同事,周末出去玩,出了场小车祸,还好人没事,但是他想起诉对方肇事逃逸,对方拒不承认。我想知道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后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因此,行为人产生了救助他人的法定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就让其承担升格后法定刑的严重后果,这符合逃逸行为的本质精神。但是将逃逸行为的动机限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责任明显不当。
首先,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是人之常情,是不具有不可期待性的行为。正因为如此,刑法才将自首规定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果认为逃逸行为只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那刑法为什么不将逃逸规定为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等所有犯罪的法定刑升格要件呢?显然,将逃逸行为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不合理的。
其次,交通肇事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档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档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规定为因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逃逸行为最严重的后果。可以看出,这种量刑幅度是根据逃逸行为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层层递进的。因此,笔者认为第二档应该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样,法定刑升格要件才具有了一定的层次性和连续性,这也符合立法精神。
最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将逃逸行为理解为因逃避法律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好操作性。例如,甲驾车逃避仇人追杀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行人乙受受重伤,甲继续不被仇人抓住,继续驾车逃离。按照《交通案件解释》,甲不属于逃逸。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刑法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行为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罪的场合,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再者被害人的危险状态是由于行为人造成的,因此,逃逸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当然就应该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单纯的不保护现场、不立即报警、逃离现场不应当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如果将上述行为理解为逃逸行为,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应该理解为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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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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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逃逸怎么处罚,肇事逃逸的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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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纠纷保险公司可因逃逸拒赔吗
[律师回复] 保险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赔
关于交通闯祸逃逸案子中保险公司补偿职责的问题,有意见以为,不管交强险仍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不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则,机动车闯祸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支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可见补偿义务人应为闯祸者而非保险公司。而《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条款》有清晰约好闯祸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
本文以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对因闯祸逃逸导致的丢失扩展的部分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令并未将闯祸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职责法》第53条清晰规则,机动车驾驭人发作交通事端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尽管规则由救助基金垫支相关费用,但这明显是为了保证受害者的利益所建立的准则,只要在闯祸者逃逸且无法断定闯祸车辆投保公司的景象下才适用此项规则,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景象下免赔。
(二)关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作交通事端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发生的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由于闯祸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令、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当的保险职责并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加剧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束缚合同当事人两边,不能对立第三人,假如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契合《保险法》的立法原意。
(三)关于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给受害人形成的扩展丢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不承当补偿职责。第三者职责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端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假如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丢失扩展,这就加剧了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关于这部分的丢失,保险公司有权回绝补偿。
肇事逃逸车主拒绝赔偿怎么办
[律师回复]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搜集对方财产线索,到法院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财产,主张侵权赔偿。建议伤者一方保存好治疗过程中产生一切经济损失的票据,待伤情稳定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签收后,上诉期限为15天,上诉期满后,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公民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过期后不予受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4、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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