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残保金
为确保残障人士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并促使未按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残障员工就业的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公立与私立学校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其责任及义务,须依法依规地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在此基础上,全省所有涵盖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种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营利性机构等用人单位,均需按照相关法规,确保其所安排残障人员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人数的1.5%,否则将被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障金。对于因遭遇无法预知且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连续两年出现严重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导致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特殊情况的用人单位,如有必要申请减免或缓交保障金,则必须在进行年度审核时,向负责对该单位进行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得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为切实维护残疾群体的合法权益,所有承接业务之用人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企业及各类非盈利性组织)均须依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以此作为承担安置残疾员工责任的重要举措。此项保障基金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在职员工总数的1.5%。若因不可预见或无法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于每年进行审核之际向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减免申请,待获得批准后方能对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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