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赔不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首先应由交通警察部门出具责任判定书,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您们可依照此份责任判定书,将对方当事人与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按照相关法规及程序,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在此过程中,首先应由对方保险公司依据其所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需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责任判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负有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因此,您们可以直接向该保险公司寻求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单独提出
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赔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损害、人格权利遭到侵犯以及由人格因素引发的财产权利受损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在侵权之诉中并未就精神损失赔偿提出主张且诉讼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之后再针对同一事件单独发起新的诉讼寻求精神赔偿,则该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其次,作为受害者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再次,如果所涉事项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同样不会被纳入尽职处理的范畴;
最后,若为违约之诉,类似案件也无法得到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此提醒您,在交通事故中,首先应该等待交警部门出具严格的责任判定证书。随后,您可以将对方以及其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当地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其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仍有不足,则剩余部分将按照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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