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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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触犯下列罪行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住宅抢劫、公共交通抢劫、金融机构抢劫、屡次或巨额劫掠、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抢夺军用或紧急物资。
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一、抢劫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行为人触犯下列任一罪行,将会被判处十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以及罚金或者是财产没收等严厉惩罚:进入他人住宅抢劫他人财物;在公众交通进出口等地进行抢劫;强行闯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抢劫;屡次实施劫掠或者每次劫掠财物价值巨大;在抢劫过程中导致受害人身受重伤甚至死亡;假借军人、警察身份进行抢劫;持有枪支进行抢劫;抢夺军队所使用的物资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既遂标准最新

在刑法领域中,对于抢劫罪的认定通常涉及到对财产权与人身权两个方面的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给被害人带来了轻微伤及以上程度的身体损害,那么无论其是否成功夺得财物,都将被视为犯罪已经完成并定为既遂。

具体来说,这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恣意掠夺他人财物的同时,也对人身权产生了侵害,无论是导致他人生命遭受威胁、严重伤残或者仅仅是轻微伤害,也都属于犯罪既遂

(2)虽然没能及时夺走财物,但所引发的人身权益损害相对较轻,例如仅造成他人轻伤以下的伤害,这种情况应当被判定为犯罪未遂

(3)同样没有成功夺取财物,但是对人身权益的损害极其严重,例如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这样的情况就应被视为抢劫罪的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实施以下任何犯罪行为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最高刑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面临高额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处罚。这些犯罪包括:住宅抢劫案件、针对公共运输工具的抢劫、对金融机构的洗劫、连续或频繁发生的大数额财产盗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事故、以冒充军警人员身份进行的抢劫活动、持有枪支进行的抢劫事件,以及抢夺军事装备和紧急救援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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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与抢劫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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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有既遂未遂吗
[律师回复]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之类罪,即表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劫财,其行为最终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根据法益侵害说,普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为标准。而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为限,而不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财产为标准。因为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取得财物,如何处置,已与刑法保护权益的意旨相去甚远了。
《刑法》作为以惩治犯罪行为人为对象的强制手段,将重点放在惩处犯罪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主观罪过,并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加以考虑,则是立法者如此分类的立足点,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是如此。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者对行为人所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可以忽略不计的,原因就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受到的侵犯,从危害结果上讲,有时甚至远远超过其财物所受到的侵犯,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恶果。所以《刑法》第263条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由此,行为人是否抢到被害人的财物,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一个方面;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中伤(包括轻伤、重伤)、亡的后果,也应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另一个方面。假如这两方面中任何一方产生了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则符合抢劫罪属于结果犯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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