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不赔偿班费
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若被保险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乘客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无辜受害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此种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为其提供全面赔偿。因此,出租车运营所需支付的班费也应当视为财产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应得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相关法规规定,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理赔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对无辜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或财产权益造成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起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出租车班费作为财产受损的一种情况,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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