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办
取保候审事宜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负责。在此过程中,倘若这些相关机构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亦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或是在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情况下,假设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他们有权据此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由谁负责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需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要求其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确保其知情《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规定了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需要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这一事项,其主要责任往往落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部门身上。在这个复杂且重要的司法程序中,如果上述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需要接受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等惩罚,或者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如果他们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那么他们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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