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受贿犯罪并不是一定与滥用职权有所关联。它主要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接收和占有他人物品,并以此为交换条件来帮助或促进他人的事项。
然而,滥用职权却可能被视为受贿罪中的加重情节,但它并不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所明确指出,倘若国家公务人员借助其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那么这便构成了受贿罪。即便仅仅是收取贿赂,而没有实际滥用职权,也同样可以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一定要家属吗
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属往往有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人。常见的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作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协助者或教唆者出现。在协助犯罪方面,此类家庭成员通常以多种方式为国家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创造便利条件,例如参与与其共同协商受贿事宜、传递相关信息、协调人际关系以及实际收取财物等环节;
此外,他们亦可能会援助国家公职人员向请托者索要财物等;
至于教唆罪行方面,这些家庭成员主要通过诱导、劝说、催促乃至威胁等手段,促使国家公职人员产生接受贿赂的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相应的受贿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受贿罪并不必然与滥用职权行为存在关联性,其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开展公务活动时非法收取他人馈赠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的法律界定。然而,滥用职权行为可以被视为受贿罪的加重情节,但并非该罪名成立的必备要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只要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而无需考虑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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