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是否对男性不公
关于强奸罪行的定义主要面向遭受侵害的女性群体,这一观点的形成是建立在对历史事件以及当今社会大环境下对于性骚扰问题的深刻认识之上的。
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法律体系对于男性嫌疑人存在着不公正待遇。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强制猥亵”的违法行为不仅涵盖了对女性的侵犯,同时也将男性纳入到了保护范畴之内,从而进一步拓宽了法律保护的覆盖面。尽管强奸罪行的定义依然以女性作为主要关注对象,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未来能够实现更为平等且全面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奸罪是否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法院未宣告确定判决前的任何时段,只要具备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皆可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将其作为独立的刑事处罚方式加以运用者;
其次,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重大罪行,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带来社会公共安全隐患者;
再者,患有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者;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方法的人士。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措施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强奸罪的定义所聚焦的首要对象无疑是女性受害人,这归因于社会对于性骚扰问题深刻而清醒的认知。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逐步将范围扩大到男士,同时也涉及到了对抗“强制猥亵”行为的保护。尽管目前的重点仍然集中在女性受害者身上,然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实现更为公平、全面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