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以及在审查起诉时期内,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换押。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士仍需被羁押在公安机构的看守所里,由检察院全权负责对相关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只有当确实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例如将其从拘留在公安机构的看守所转移至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等异于之前的状态,才会涉及到人员及设备的押送调度工作(也即我们常说的换押)。然而,在实际的审查起诉工作流程之中,这种物理意义上的“换押”操作其实并不会频繁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审讯时间规定多长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即刑事拘留期间的审讯时长并无明确限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的人员,在其被拘留之日起满24小时内,依法进行必要的审讯活动。审讯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为取得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相关诉讼当事人进行的勘察询问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施行刑事拘留与审查起诉的过程当中,罪犯嫌疑人往往会被持续关押于公安部门的看守场所之内,而此部分案件则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然而,关于人员的换押情况并不普遍,仅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强制措施的变更如实施逮捕或者给予取保候审等,才会予以执行。实践操作中,此类物理性的转移行为相对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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