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属于紧急措施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应用并非紧急事件所必需。其主要目的在于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逃脱审判或者对诉讼程序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时,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决定实施此项措施,以确保诉讼流程得以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取保候审也为嫌疑人提供了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参与诉讼的机会,但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件限制。
取保候审属于紧急措施吗

一、取保候审属于紧急措施吗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应用并非紧急事件所必需。其主要目的在于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逃脱审判或者对诉讼程序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时,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决定实施此项措施,以确保诉讼流程得以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取保候审也为嫌疑人提供了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参与诉讼的机会,但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属于啥阶段的人员

1、具体来说,无论是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判期间,只要满足相关条件,都是有机会申请并实现取保候审的。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刑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重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环节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种强制性手段,然而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需要立刻采用这一手段。其关键作用在于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逃避审判或者可能干扰诉讼进程的风险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采取这一措施,从而保证诉讼程序能够有序、顺利地推进。此外,取保候审还为嫌疑人提供了在不被监禁的环境下参与诉讼的可能性,但是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条件约束。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取保候审属于紧急措施吗
一键咨询
  • 178****70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4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8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4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8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8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3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8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7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8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7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2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8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取保候审属于紧急措施吗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其应用并非紧急事件所必需。其主要目的在于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逃脱审判或者对诉讼程序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时,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决定实施此项措施,以确保诉讼流程得以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取保候审也为嫌疑人提供了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参与诉讼的机会,但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条件限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什么是紧急避险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有哪些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参见刑法第21条第3款)。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样要求,是因为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轻易允许以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在不可能采取或者没有其他合理方法时,才允许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例如,在受到野兽袭击时,闯入他人住宅躲避的,属于紧急避险。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故意犯罪,而非紧急避险。根本没有避险意识,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害行为巧合紧急避险客观要件的,属于偶然避险。根据通说,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因为紧急避险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避险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就在于该行为保护了更大的利益。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衡量。由此可见,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财产,也不允许损害他人重大财产以保护自己的较少财产。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7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车辆驾驶中的紧急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车中,各种险情大都是突然发生的,只有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才能阻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等。因此,掌握一些特殊的驾驶技术和应急措施,对确保特殊情况下的人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1.应急处理原则
1)沉着、冷静。遇到紧急情况,要保持沉着的心态、清醒的头脑,切勿惊慌失措。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采取果断措施是做好避险的先决条件。
2)重减速、轻方向。遇到紧急情况,首先是减速,只有当减速后仍然不可避免地要相撞时,才采取打方向避让的措施。高速时直接打方向,尤其是急打方向,往往使本可避免的事故无法避免。
3)先人后物,先人后己,当危及人员伤亡时应优先考虑保护人员。当自车和他车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应为对方提供便当的避让措施,把危险的避让措施留给自己。
4)避重就轻,减少损失。危急关头,如何能避免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就如何处置,可以不受交通法规的限制,以减轻事故损失后果。2.特殊情况的应急措施2.1车辆碰撞时应急措施车辆碰撞多发生于前车突然减速或突然改变行驶方向。其损失的程度主要决定于撞击速度和部位。1)当车辆有发生侧面碰撞可能时,首先应控制方向,顺前车方向极力改侧撞为刮撞,以减轻损伤程度。同时驾驶员身体向右侧倾斜,双手应握紧方向盘,后背尽量靠住座椅靠背,稳住身体,避免被甩出车外。2)即便已采取制动措施,车辆也不可避免地发生正面碰撞或追尾相撞时,还应判断撞击方位和力度。若主要方位不在驾驶员一侧,则驾驶员应双臂稍曲,紧握方向盘,以免肘关节脱位。同时,双腿向前挺直,身体向后紧靠椅靠背,使身体定位较稳,不致头部前倾撞击挡风玻璃或胸部前倾撞击方向盘。若判断车辆撞击方位在驾驶员一侧或撞击力相当大时,则应毫不犹豫地抬起双腿,双手放弃方向盘,身体侧卧于侧座上,避免身体被方向盘抵压受伤。2.2车辆爆胎时应急措施当轮胎急剧泄气和爆破时,车身将立即倾斜,方向盘随之以极大的力量自行向该方向急转,很容易发生碰撞事故。此时应注意:1)抬起加速踏板,双手紧握方向盘,尽力逆向抵住方向盘的自转,努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当速度降到适当时将车驶往道路一侧停车。2)切忌向其相反方向急转方向盘或急踩制动。否则,车辆会发生蛇行或侧滑,使驾驶员更加慌乱,势必造成翻车或撞击等重大事故。2.3车辆倾翻时应急措施车辆倾翻一般都有先兆,如横向倾翻时,驾驶员身体在离心力的作用下有向外飘的感觉;路肩外斜坡翻车时,车身先慢慢倾斜;纵向倾翻时,驾驶员会有车头下沉或车尾翘起的感觉。当感到车辆不可避免地将要倾翻时:1)双手紧握方向盘,双脚钩住踏板,背部挺靠座椅靠背,尽力稳住身体随车一起翻转。若车辆连续滚翻,则应尽量使身体往座位下躲缩,抓住踏板,变速杆等将身体稳住,避免身体在车内滚动。2)有可能跳车时,应向翻车相反方向或运行方向的后方跳车,切不可顺着翻车方向跳出,否则跳出车外后反而会被车辆压碾。3)翻车时,如感到不可避免地要被甩出车外,应当毫不犹豫地在甩出的瞬间猛蹬双腿顺势跳出车外。落地前双手抱头,缩腿、顺势滚动、自然停止,不要伸展手、脚强行阻止滚动,否则更加剧损伤。4)翻车后,应及时放出油箱内的燃油,卸下蓄电池,以防再引起火灾。2.4车辆失火、爆炸时应急措施车辆在碰撞、翻车、坠落时均可能产生明火,甚至会引起爆炸。1)车辆在碰撞、倾翻、坠落后,人员尽可能地快速离开车辆,车门无法打开时,可从挡风玻璃处脱离;当火焰逼近无法躲避时,应用身体猛压火焰,冲出火区。冲出时,注意保护好外露的皮肤。当车上装有易爆物品时,应及时远离危险区,爆炸前,应利用地形地貌,迅速就地卧倒,以免遭受二次伤害。2)隧道中发生火灾时,应迅速驶出洞外,远离车辆、人群,再设法灭火,以免引起人员伤亡和交通中断。驾驶员应及时关闭点火开关、油箱开关,有可能时还应取走车上的燃油。2.5车辆倾犄或悬空路肩时应急措施此时,若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车辆倾翻,驾驶员应组织好人员脱险,然后仔细观察险情,采取相应措施。注意保持车辆平衡,不能冒险开动,以防发生倾翻。2.6车辆制动失效时应急措施车辆制动失效,意味着速度失控。为此应设法降低车速。将挡位迅速换入低速挡。逐渐均匀地拉驻车制动。不在万不得已时,不要一次拉得过紧,以防驻车制动装置失效、损坏。控制行驶方向,将车辆靠向路边,逐渐减速停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可适度地使车辆右侧靠向防护栏使其摩擦产生阻力,强制车辆减速。切忌贴靠过度,造成翻车。2.7车辆方向失控时应急措施迅速松抬加速踏板,将挡位换入低速挡。逐渐均匀地拉紧驻车制动。当车速降至适当再踩下制动踏板减速、停车。2.8车辆掉入河水时应急措施车辆掉入河里,当河水很浅时,待车辆稳定后,摸清水流、水底情况,设法驶出或牵拉;若驾驶室被水淹没,不要急于开车门、车窗,待车厢或驾驶室被水灌满时,深吸气破窗或推门潜游而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谁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采取措施之前,必须要先判断受伤的部位、伤情的严重程度等相关事项,当然,不管事故现场是否有人能担任采取急救措施的重任,在事故发生之后,都需要及时的拨打急救电话。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邻居弟弟今年20岁,听说是个小偷,前段时间,在行窃时被巡查的警察当场逮住,并被告知行政强制措施时采取了紧急措施,问行政强制措施时情况紧急时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紧急程序。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行政执法人员不可能有充分时间去申请并获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为了及时防止危险状态的发生,制止危险行为的继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允许行政执法人员先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待行政强制措施完成后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并补办相应的手续。
所谓情况紧急是指如果不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损失,或是出现证据灭失等无法挽回的情形。由于不需要履行事先的批准程序,在紧急状态下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完全依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判断,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很大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事后控制手段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进行约束和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紧急措施采取之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这样规定不仅体现灵活性和原则性的有机结合,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对程序正义的补救。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防止行政恣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在紧急行政强制措施适用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就行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7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包括划定控制区域、采取强制措施、管理流动人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 应急反应措施
4.
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销售部的同事小颖跟我说,公司好像最近查出来了有个副经理贪呜,而且金额特别巨大,还有人说他昨晚偷偷摸摸来公司不知道拿走了什么,可能是要逃跑啥的,如果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实行强制措施由哪些规定呢?
[律师回复]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权 和行政许可权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 的即时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它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 益影响更大,所以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 只能由行政机关来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 个人。
(2)行政机关中,只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才 能实施,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实施主体。换言之,不是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不是行政机关的“天然”权力,本法也没有概括授权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每个具体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需要 由单行法律、法规授权。 单行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同时,一般会明确规定实施该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而未被授权 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强制措施权。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本法在附则中对授权 组织实施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授权组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要具备几个条件: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分别根据证券法、保险法、电力法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 能,一般的组织不得被授权成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 是法律、行政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组织,地方性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不得成为实施主体;必须在法定授权 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即在法定范围内独立 实施强制措施,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 的法律责任或者法律后果。 被授权的组织经法定授权后,遵守 本法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规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后的紧急处理措施有哪些
1、立即停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2、及时报案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3、保护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4、抢救伤者或财物当事人确认受伤者的伤情。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六、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包括划定控制区域、采取强制措施、管理流动人口、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2 应急反应措施
4.
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紧急避险属于哪种救济途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紧急避险属于哪种救济途径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半年前我和表哥驾驶一辆小型货车.车上拖了60件饮料.在行驶的路上遇到执法人员的检查.让我们出示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我和表哥都未办理.当时被执法人员扣押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我和表哥极力反抗阻止执法人员扣押运输车辆.导致一名执法人员受了轻伤.故咨询情况紧急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24小时之内补办好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该的立即解除。具体规定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哪种救济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属于哪种救济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医疗纠纷应急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纠纷是指: 1.患者对医院医疗结果不认同,对医疗收费不认可,家属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或医疗场所,扰乱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2.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3.危害群众人身安全,患者或其亲属有自杀、自残倾向。 二、预警机制 当临床及医技各科室出现可能引起重大医疗纠纷的差错或医疗风险时,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汇报给科主任,科主任了解详细情况后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汇报,医务科或总值班接报后须马上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按指示或直接组织人员纠正差错、尽可能降低差错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风险诊疗,则要求临床科主任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全面沟通,必要时医务科或总值班要参与与患方的沟通,最大程度取得患方的理解,若沟通无效,则要终止该项医疗诊治活动。 三、应急机制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医务科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院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院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医务科:全力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接待患方、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与患方就纠纷事件进行协商、病历封存或与医学会、司法部门联系,依法对相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和移交。 总务保卫科:接到指令后,应马上到达现场,负责将闹事家属带离办公、医疗区至谈判区,维持正常的办公和医疗秩序。并负责同派出所、治安大队联系,必要时借助警力维持正常办公、医疗秩序。 当事临床科室:要全力配合医院调查取证工作,科主任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全过程,成立科内纠纷应急小组,精心治疗在治纠纷病人,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进行总结后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或院长室。 监察审计室:应协助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进行调查、与患方协商工作。 院办公室:应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维持医院正常办公、医疗秩序,并给予后勤保障。 (三)应急响应 1.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要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或总值班汇报,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结束,人员撤离,恢复正常医疗、办公秩序,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7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属于紧急措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