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中公款范围包括哪些
在挪用公款罪中,所涉及的公款主要涵盖了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所管理、运用或运输的公共资金与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财政资金、专项修缮经费、员工集资款等。除此之外,还包括那些以上述各单位名义开设账户并进行储存的款项。值得注意的是,诸如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亦被视为公款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挪用公款罪,相关涉及公款的范围主要涵盖了国务院、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国有单独投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还有社会团体在其正常运转周期期间投入、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公共资金和资产。这其中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各类财政资金、专项维修经费、企业职工和社员集体筹集的资金等具体款项类型。更为重要的是,同时也囊括了那些以上述所有单位的名义开设账户并进行存储的各种款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像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这类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同样被视为公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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