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行使取保候审之权力。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涵盖了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刑罚,亦或是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生活,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等特殊群体,以及经综合判断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增加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然而,最终的决定权仍归属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之决定,而被不起诉者正处在羁押期间,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如仍有需要进行进一步侦查的相关事宜,公安机关可将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先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严肃且重要的刑事司法程序之中,检察机关具有不容忽视的权利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物色并赋予他们申请取保候审的基本权利。取保候审,这是由刑事诉讼法严格定义并且明文规定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相对轻微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因为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正常生活,或者是身怀六甲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特殊人群;此外,如果经过全面的评估和判断,认为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增加,那么他们同样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最终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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