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般会在哪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公安机关拥有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这其中的特定条件主要涵盖了犯罪嫌疑或被告可能面临的刑罚程度、他们自身的身体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因素,同时也考虑到对此类人员的逮捕期限制等方面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于2018年修订并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那些符合特定条件且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份者,公安机关具有对其行使取保候审之权力。而在此过程中所囊括的特定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罚程度、其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多重因素,同时亦需充分考虑到对这类人员所施加的逮捕期限限制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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