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罪涉及智障人士怎么定罪
在有关拐卖妇女罪的司法程序中,当犯罪行为人为智力障碍人士时,其定罪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做出判断与裁决。具体而言,当行为人明知被拐卖者为智障妇女人而仍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拐骗、绑架等非法手段将她们进行买卖交易时,便可判定为犯有拐卖妇女罪。在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况下,例如:参与人数超过三人、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行为人均将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此外,罚款或者没收个人财产也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处罚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罪是否包容猥亵
不可容忍。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含关系,它们是两类各自独立明确的罪行。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定义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款之中,并未对在犯下此罪的过程中同时发生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等加重情节做出相应的规定。假设在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等相关违法活动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恶劣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综合考虑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审理涉及智力障碍人员涉入拐卖妇女罪行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中的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对受害者系智力障碍妇女具有明显认知却依然实施拐卖行为,将必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特殊情况下,若涉及到多名共同犯罪分子、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已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附加罚款或者财产没收等附加刑罚。此项法律规定的初衷在于对这类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保障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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