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不退赃会追缴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犯贪污罪之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缴纳罚金以及没收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若贪污所得数额较大或是同时具备其他较严重情节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需同时处以罚金刑罚。而若是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则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也需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另外,若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所犯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心,积极地退还赃物,从而有效地防止、减少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且其情节符合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那么便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这就意味着,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退还赃物,那么他们将有可能得到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优待。因此,如果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未能主动退还赃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法院在进行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据此作出是否加重处罚的决定。然而,关于是否应当追缴赃款的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这其中可能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及执行程序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能主动退还赃物,那么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仍可通过执行程序对赃款进行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不退赃能否认定认罪认罚
在刑事司法领域,犯罪嫌疑人无法通过口头方式承认其所犯之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损失。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若犯罪嫌疑人未能如约退还违法所得,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认罪认罚”。只有当确认犯罪嫌疑人确实无力退还赃款或赔偿损失时,才能将此视为“认罪认罚”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贪污犯罪行为,其刑罚包含了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两种方式。若贪污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存在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同时适用罚金;若贪污数额庞大或具有更为恶劣情节的,则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施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而当贪污数额极其巨大或情节极为严重时,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严惩,并且仍须负担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等附加刑罚措施。身负贪污刑责的被告人,如能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投案自首,且主动向司法机关退还当事人损失的赃款,即可获得法律对于情节较轻者给予宽大处理的机会,从而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然而,未能主动退还其所侵占的赃款,这一情形并不影响司法机构对贪污罪行判决之后的赃款追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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