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款明确指出,涉及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措施主要包含拘役和罚金两种。具体来讲,这一类的情况涵盖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载超速驾驶以及违反相关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等。倘若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这类行为中担有直接责任的话,他们也会按照同样的规定接受相应的惩处。另外,假如这类严重违法事件还与其他犯罪案件同时并存,那么就会依据处罚更为严厉的那一方来量罪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规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高速追逐竞驶、酒后驾车、超额装载运输以及违规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凡在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中被认定为有犯意的当事人均将面临拘役刑罚以及财产罚金的双重惩处。同时,如果涉及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运营管理方存在直接责任过错,他们同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同等程度的处罚。更为特别的是,如若在已经因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刑的基础上,还存在其他犯罪事实,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依照更为严重的刑事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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