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认罪算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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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单独的认罪口供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根据第55条规定,定罪需要确凿且充分的证据,包括所有事实都有证据支持,证据经法定程序审查,且综合证据后能排除合理怀疑。认罪仅是口供一部分,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法定程序核实,才能作为定罪依据。
取保候审认罪算证据吗

一、取保候审认罪算证据

证据规则中,被羁押者的认罪并不能独立视为可靠的证据形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明确规定,确凿且充分的证据应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所有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所有用于确定案件性质的证据都需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核实;最后,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材料,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应能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认罪则是被告人口供的一部分。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仅凭被告人口供,若无其他证据支持,便无法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应判处何种刑罚;反之,如果没有被告人口供,但证据确凿且充分,同样可以判定被告有罪并依法判处刑罚。因此,单独的认罪行为本身并不能构成有效的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同时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方能作为判定被告有罪及量刑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取保候审认定自首

在申请取保候审期间,若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此类情况则无法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一个人在犯罪活动之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如实交代,这才符合自首的定义。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罪犯,法律会给予他们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从轻处罚。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单凭被告人的认罪口供并无法作为法院裁决有罪的唯一凭证。根据该法律第五十五条之明确规定,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判断必须以具备确凿性及充要性的证据为依据,包括所有能够证实案件实情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严格审核的证据以及在综合分析各类证据之后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因此,被告人的认罪仅仅只是其口供中的一个环节,还需要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并且经过法定程序的严谨核实,方能被视为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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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经认定的证据,二审是否重新质证?
[律师回复] 对于一审未经认定的证据,二审是否重新质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别人骗我说我打了他,诉至,审理此案时,故意将过期(开庭审理后)交来且未组织质证的一分病历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且把未经质证的法医鉴定书也作为了作要依据进行判案,我不知该上诉或是申诉更为有利有请法律专家帮我一把,一审把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为证据,二审或者再审是否会对未经质证的证据进行重新质证,或者是直接不予确认
首先要区分一下上诉和申诉的区别: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诉.区别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上诉针对的是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进行的;而申诉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
第二点,时间上不同。对一审的判决上诉须在规定的15天之内进行;申诉的时间则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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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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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规定,新的证据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该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规定举证是有期限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认可并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外,对于新证据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新的证据只是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对方是故意在举证明期限中不提供该份证据的,那么该证据应当不予采信.但是现在如果申请上诉的,对方的证据仍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这个时候关键则不是该证据是否是新证据是否过了举证期限,而是证据是否会被采信!(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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