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从重是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惩处方式主要为拘役,并且还需附加罚金的处罚。若在该罪行的基础上又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标准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量刑。因此,针对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其具体程度将视实际案情来决定,也许会涉及到拘役期限的延长、罚金金额的提升,甚至可能参照其他相关犯罪的处罚标准来进行裁决。至于具体的从重处罚期限,这需要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来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款,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惩罚措施主要涵盖了拘留以及罚款等手段。倘若在此过程中还牵涉到其他非法行径,那么就必须按照更为严格的规定进行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加重处罚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延长拘留时间、提高罚款金额或者参考其他犯罪类型的标准来进行裁定。至于具体的加重处罚期限,则需要根据每起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来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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