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在看守所还是在监狱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罪犯,法律将依法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监禁拘役与罚金等。拘役作为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着重于就近限制其活动范围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特殊刑罚形式,其通常都在当地的看守所内进行执行。因此,当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他们往往会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等待法院的审判以及随之而来的拘役执行。若该类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将依据处罚更为严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涉嫌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犯罪分子必须承受刑事制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中,拘役则是指在特定场所(即看守所)内对其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同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需要在看守所内耐心等待审判结果以及拘役的具体执行时间。如果他们的行为还涉及到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那么就会按照更为严格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行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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