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那一天,相关人员是否能得以立即释放,取决于多种因素。依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并且在这整个过程中,不得因为取保候审中的任何原因而中断对于该案件的深入调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若经查证,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期,那么就必须要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因此,如果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而且期限尚未达到上限,通常情况下,不会在那一天就将相关人员予以释放,而是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然而,如果期限已经达到上限,或者案件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有可能在那一天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并将涉案人员予以释放。具体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当日可否折抵刑期
在取保候审之当日,并不具备直接折抵刑期的可行性。所谓“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措施。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这一名词所代表的含义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一种刑罚方式,亦未涉及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无法直接折抵判决之后的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最长的拘留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均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如果在这12个月的期限内,案件的调查、起诉或者审理工作已经完成,或者不再需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应当及时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关于是否应当立即将当事人予以释放,则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所有的释放条件,以及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否已经达到法定的上限等。因此,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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