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什么情况会被释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公安机构在对公民实行强制拘留之后24小时之内,必须展开正式审讯以进行调查核实。若在审讯过程中证实被拘留之人并不应接受强制拘留,即其情况并不满足拘留要求,公安部门必须立即执行被拘留者的释放命令,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以此而言,若公安部门经过审讯后确定被拘留人员并无犯罪实施或其涉案罪行尚不足以判处刑罚,亦或是并不满足其他强制性拘留要求,那么该被拘留者将会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执法部门在执行拘留措施时,须在实施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对被拘留人进行必要的审查。若经查证,发现其并不具备适用拘留的法定情形,应当立刻撤销拘留措施,同时移交相关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审查结果证实无法找到充分的犯罪证据、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满足拘留条件的话,被拘留人将依法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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