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并非同义词,不可相互涵盖。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法律规范,洗钱罪的核心行为是对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上述部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实质性属性进行遮盖或隐匿。从本质上来说,洗钱罪是一种独立的刑事犯罪,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上述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进行惩处。而所谓的上游犯罪,则是指那些被洗钱行为所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例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洗钱罪的成立与否并不会受到上游犯罪是否成立的影响,而是仅仅针对洗钱行为本身进行定罪和处罚。因此,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包括哪些情形怎么判
洗钱罪的基本要素包括: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涉及到的是多元复杂的客体,具体来说,就是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转。
(2)本罪的客观方面展现出来的是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本质进行掩盖、隐匿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故意实施的,同时还期望这样的结果能够实现。
(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单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乃是对某些特定上游犯罪(诸如毒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所获收益及其来源与性质予以掩盖或隐匿之违法行为。这类犯罪行为并非仅仅为上游犯罪服务,更重要的目的在于打击那些试图通过洗钱手段而使非法资金性质变得合法化之行为。上游犯罪则是洗钱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犯罪,例如毒品交易、贪污等。然而,洗钱罪的成立并不以上游犯罪的已达既遂为必要条件,二者之间存在着明确且不容忽视的界线,切勿导致混淆不清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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