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从当天还是第二天起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须于立即将涉案人员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拘留期间最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自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而非从拘留决定正式生效的那天开始计算。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应自被送往看守所的次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从哪里抓人
在我国,刑事拘留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这一机构中,该机构负责关押那些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以及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的职责在于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与看守,确保刑事侦查、检察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措施时,必须立即将涉案人员移送至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同时,在执行拘留期限方面,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应当自被拘留人被送入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而并非从拘留决定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因此,刑事拘留的起点日期应从该人被送抵看守所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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