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任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羁押者出示相应的逮捕证。鉴于醉酒驾车行为已经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因此,当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法规,出具拘留证,并且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如及时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等,确保后续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醉驾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归属于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醉驾刑事拘留算服刑吗
醉驾行为应判定为拘役而非拘留。拘役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处罚形式,表示当事人已经被认定有罪,并接受了刑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驾车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处以拘役及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严重者;
(三)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载乘客或严重违反规定速度行驶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其拘捕职责的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向被羁押人员展示相应的逮捕证。鉴于醉酒驾车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案件范畴,因此,当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开具拘留证,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例如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等,以确保后续工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据此,醉驾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归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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