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能用公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保证人应依照规定将其缴纳的保证金存储于执行机关特意指定所属的银行针对此项业务开设的专项专用账户之中。然而,本条款在表述上并没有明确表示公款能否被允许用以支付取保候审保证金,然而,考虑到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保证金需存储至指定银行的专项专用账户内,这通常意味着使用的应当是个人资产或专门设立的公款账户资金,而绝非直接动用公款资源。因此,除非另有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允许公款可用于支付取保候审保证金,否则在寻常情况下,我们并不应当使用公款为保证金进行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二条所述,保释金应存入由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之中。然而此条款并未明确注明是否可以动用国家公共资金来支付保释金。然而,考虑到保释金须存入特定金融账户这一要求,往往意味着应当运用个人财产或者专门设立的公共资金账户,而非直接挪用国家公共资金。因此,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予以许可,否则一般情况下不应该以国家公共资金垫付保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