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后又取保候审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至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保证人身自由权的“取保候审”措施可贯穿在整个刑事案件进程的各个阶段之中,即使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也同样适用。若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符合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又或者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再者就是在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仍然存在着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开庭后又取保候审怎么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告方被批准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法庭判定其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允许其等候审判,无需继续拘押。在此期间,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地区域、需要按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行踪、不可对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等。否则,一旦出现违反上述取保条件的行为,该被告人将有可能面临取保资格被撤销,进而再次被拘捕并关押至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旨在维护个人自由权益的重要措施,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中,包括案件审理完毕之后,都可以依法予以实施。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但是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者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况,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实行取保候审。因此,即便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仍然存在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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