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什么和什么
抢劫罪所侵害的是双重的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也涵盖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抢劫罪,即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采用暴力手段、威胁策略或者其他的不正当方式,强行夺取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在抢劫罪中,所谓的“暴力”,是指对受害者的身体进行打击或者强制,以此来消除受害者的抵抗,进而达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此处的“其他方法”,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之外,采取的其他能够让受害者无法反抗或者无法及时反抗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侵犯的是什么客体
本条刑法所侵害的主要对象乃是国家公共财产的合法归属权以及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在抢劫这一犯罪行为中,罪犯首先关注的焦点必然是如何夺取他人财物,而侵犯人身权利仅仅作为其获取财物的有效手段之一而存在。因此,无论犯罪嫌疑人对所获取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得以确立,亦或是被抢夺财物的价值高低与否,都不会影响到抢劫罪的成立。
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当场采取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那么便足以构成抢劫罪。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与“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这两个因素,仅作为本罪加重刑罚的两个情节而已。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行为着眼于侵犯公共及私人财产之所有权以及个人人身之权利。该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于不合法占有的动机所驱使,通过施行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在这些行为中,「暴力」意指对受害人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性的行为,以达到压制其反抗的效果;而「其他方法」则泛指除了暴力、威胁之外,能够让受害人无法进行有效反抗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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