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人寿理赔时效届满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际,负有法定责任的当事人有权以不予履行相应义务作为对抗理由进行抗辩。
然而,当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之后,尽管义务人主动表示愿意履行其相应义务,也不能以此为理由再次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同样地,如果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那么他也无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来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人员侵占罪如何定罪
倘若保险公司相关从业人员涉嫌构成侵占案,通常将其视为职务侵占罪进行审理。所谓此类犯罪行径,系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违法攫取本单位财富,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数额标准之上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职务侵占罪被明确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中。这一款文对这类犯罪的定义、定罪量刑的基准以及严重程度的分类等内容都进行了详尽的诠释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只要诉讼时效已经届满,那么对于负有法定职责的各方当事人来说,他们就有权依据这些因素作为有效的辩护理由,进而决定是否终止履行其应尽的相关义务。具体说来,假如法律所设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已然超过,则责任方当事人便有权利拒绝坚守其原有的责任承诺,并且可以借助于法律规定将其视为合法的抗辩依据。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法律时效的严格执行,从而为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树立了明确的准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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