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双方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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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终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效。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经济适用房的双方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一、经济适用房的双方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最终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效。

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补差价

我们在此向您介绍经济适用房差价补偿新规定的概况。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即是指住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相对合理,能够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产类型。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此类房产在购买五年内将无法进行转让交易。满了五年之后,当业主成功获得产权证明后方可进入交易流程。然而,在进行具体交易时,若该房产超出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范畴,则还需要额外支付10%的综合土地出让金以作补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根据最终裁决结果,购买经济适用于未满五年的实施买卖经济适用房行为是合法生效的。针对已居住满五年之期的经济适用房,持有者现今可以按照当前市场的价格标准办理售卖手续,然而在完成交易后,所有者必须以成交价为基础,交纳总价值百分之十的综合土地价款。至于尚未超过五年居住期限的经济适用房,因为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基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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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争议后还需予以认定。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八)诉讼的风险。若双方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争议,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经收了一万至数万的转让款,故对售房者来说,其权益已经享受,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其义务虽已履行完毕,而其许多权利却还未享受到,故发生争议后,其最终唯一的选择就只有提讼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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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争议后还需予以认定。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八)诉讼的风险。若双方因经济适用房而发生争议,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经收了一万至数万的转让款,故对售房者来说,其权益已经享受,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其义务虽已履行完毕,而其许多权利却还未享受到,故发生争议后,其最终唯一的选择就只有提讼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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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产被执行的风险。若售房者将该房用于抵押、担保或是重新变卖后,相对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购房者的房屋将存在着被司法机关生效判决确认并最终被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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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买受人配偶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资质证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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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因为家庭困难,之前就申请买了经济适用房,现在表哥经济状况好一点了,就想把经济适用房卖给家庭有困难确实有需要的人,请问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协议范本是什么?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
甲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购买位于周口市川汇区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__户房屋,需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_)。
同时约定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条件时,将该房屋产权转让与乙方。甲、乙双方就该房屋转让、借款事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大写_______),月利息为__,借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借给甲方______(大写:_______)。
二、待该房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所需的条件后,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三、乙方支付给甲方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作为欲转让房屋产权的转让费。支付方式:本合同成立时,乙方支付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待该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时,支付剩余的现金______(大写_______)。
四、因甲方买房的全款均有乙方所出借,甲方自拿到该房屋钥匙起,同意乙方无偿使用、占有、居住、管理该房屋。由乙方确定该期限。
五、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附条件成就时,即房屋(周口市川汇区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__户)已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要求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否则:
1,逾期不办理,按日5‰支付滞纳金,同时仍应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该产权变更登记,乙方无法实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总价款(以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30%的违约金,同时归还借款______且按照约定借款利率支付______借款利息。该利息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
六、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附条件成就前,乙方不得提前向甲方催要借款。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目的完成,乙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方基于借款______及利息的债权灭失。
七、该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有法律约束力,其近亲属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双方有义务告知自己的近亲属。
上述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涉及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条款成立)。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适用房个人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济适用房个人协议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1、合同是否有效应参照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关于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问题,有的当事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是国家七部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是《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十一)条也明文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意见属于法规,效力高于部委的规章,且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在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3、从近几年来北京(如大兴及顺义)、黑龙江、河南省等地的判例看,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也有个别案例认定,涉案房产交易时()没有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规章,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均无对购买年限及购买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而且,违反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最终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效。  
4、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政府并无明确的细化规定,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议,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即为有效;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但在交易中出于避税目的,将交易价格做低,房屋买卖合同仍有效,但是应纳税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补缴税款,并缴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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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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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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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现在要在工作的附近买下一个经济适用房,但是我不太了解合同的事,咨询经济适用房屋买卖协议
[律师回复]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 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_____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_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 】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房 厅 厨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栋【座】 单元 层 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 米,属 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武价函【 】 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合计总金额为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 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排水 .
  
(5)绿化 .
  
(6)有线电视、宽带 .
  
(7)小高层、高层电梯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
  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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