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复婚财产应如何分配
关于离婚后再次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分配问题,已经在上一段婚姻中转化为夫妻个人财务,故而不再被划归至共同财产范畴。
因此,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复婚之前所累积的私有财产,不存在任何财产分配上的争议。
然而,随着双方决定重新结合为家庭,也即意味着新的婚姻生活即将开始。
在此期间,任何资产的获得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双方共同享有、分配和管理。
所以,在这一阶段获得的财产便成为了新婚姻生活中的共同资产,在任何可能发生的离婚事件中,都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平均分割。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已完成了前一段婚姻的财产分配工作,只要其财产已经由共同拥有变为单独所属,便无法再恢复到共同拥有的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后复婚需要什么手续
在离婚之后若欲重归于好并恢复原有婚姻关系,依照中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勾选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之前实际离婚所持有的离婚证等必需材料进行详细备齐;
其次,这转折点上尤为关键——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前往此前其中一方当事人长期名下(即所从事的定居及暂住)户口所在的当地法定婚姻登记机构,以提交兴办复婚登记的申请手续;最终,由上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严格的审查标准执行,对于确实满足所有必要条件且没有任何瑕疵存在的情况,应立即给与实际登记处理,同时签发全新的结婚证书给申请人。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在离婚之后又进行了复婚,在此之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已经不再作为共同拥有的资产看待,故而在再次进行分配时不需再对此予以考虑。然而,如果是在复婚后又积攒下来的财产,那么便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物,在出现夫妻财产分割议题时,需按照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处置。此外,第一次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配状况并不影响到新建立的婚姻关系中的财物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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