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婚姻关系破裂的个案中,即便被告存在不忠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就有权依法向其索求赔偿金。
然而,若该不忠行为已上升至重婚或长期非法同居等严重不当行为地步,并且双方最终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正是因对方向此种不当行为而导致,那么在此情况下,无辜的受害方可主张诉求,请求对方进行赔偿。
然而,当双方的分崩离析并非源于任何一方的不道德行为,抑或是这类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应被认定为过错之条件时,离婚时便无法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时对方不去开庭签字可以离婚吗?
若在离婚诉讼中,被诉方未出庭应诉,此时能否离异便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夫妻间情感实际状况的考量,倘若法院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那么就极有可能会批准夫妻双方离婚。
然而,以下五种情况的出现通常都会被视为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的标志:涵盖了重婚或与他人生育子女、家庭暴力行径、遗弃家庭成员、因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难以改正以及连续两年以上自然分居这五个方面。除此之外,其余的一切原因都可促使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即便是在婚姻关系破裂的过程中,如果被指控者出现了不忠诚的情况,通常也不足以成为要求赔偿的依据。然而,倘若涉及到重婚、长期非法同居这类严重不当行为而引发的离婚事件,那么受害方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寻求经济方面的补偿。相反地,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此类越轨或未达到过错的标准,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便无法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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