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并非必然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定义范畴。
拘留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性质与层次的类型,分别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类。
如果个体仅涉及到一般性的违法行为,那么通常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在这种情形下,行政拘留的执行周期通常为5日到15日。
这时所执行的行政拘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可能需要采用刑事拘留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物的强制性限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属于刑事拘留吗
拘留,又可细分为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两种。
其中,刑事拘留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严厉的强制措施,专门针对那些被怀疑或涉嫌触犯刑法的个体,以阻止他们逃脱司法机构的追捕及审讯;而行政拘留,则是由公安部门对于扰乱公共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等不良行为者,实施的一种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惩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类拘留措施的性质大相径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亦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拘留之制裁也可划分为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两种不同类型。其中,刑事拘留身为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惩处方式,主要针对那些可能会导致潜在刑事责任的行为;而行政拘留则主要针对各种轻微违法犯罪活动,该拘留期限通常为五天至十五天不等,且不会对被惩罚者追究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至于程度更为严重的刑事拘留措施,其使用对象往往也是涉及到更为复杂的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这类拘留手段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对于被拘留之人的权益保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