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的人是否还能申请工伤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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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年龄超过60岁者失去法定劳动者资格,不构成劳动关系,无劳动法规保护。工伤认定由雇佣单位负责民事赔偿,而非《工伤保险条例》。但若60岁前开始工作且未退休,仍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若雇主已缴费,也可获相应待遇。
超过60岁的人是否还能申请工伤认定

一、超过60岁的人是否还能申请工伤认定

很遗憾地告诉您,年龄达到或超过60周岁者将丧失其作为法定劳动者的资格,故如有任何用工单位对其招聘任用,此种情况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规也无法对此进行规范和调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工伤认定职责的并不是我们常见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应当是由雇佣单位对在此期间内遭受事故伤害的60岁以上人员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在此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便已开始在某个用工单位工作,且在60周岁时仍然坚守岗位却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他们依然享有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若该用工单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同样能够进行工伤认定以及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超过60岁被辞退有补偿吗

在未设定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关于经济赔偿是无明确年龄界限的。尽管劳动者年龄已经超过了60周岁,但是如果就业单位和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当前的合同条款,那么当就业单位后续决定终止劳工合同(即解雇)或者停止续订合同时,他们仍需按照该劳动者在本就业单位所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一次性支付一个月工资为基准,向这位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人士而言,其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资格,因此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所必需的条件和要素,无法受到劳动法规的严格保护。面临此类情况时,如果发生工伤事故,雇佣单位应当承担起民事赔偿的责任,而并非依靠《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相关处理。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若在满60周岁之前就开始从事某项职业并且并未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那么该类人群依然有权利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享有工伤保险带来的福利保障。在此种情形下,倘若雇主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则受伤员工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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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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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地点
3、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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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关键点:
1、工作时间前后
2、工作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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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关键点:
1、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内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1、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职业史的相关资料;
2、员工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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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关键点:
1、因工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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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关键点:
1、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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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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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了以上七种情况属于工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工伤的情况还应包括三条视为工伤的情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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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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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种说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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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回复] 对于超过60岁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案
一、具体案例
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的王某某,于4月25日从家驾驶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为工亡。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人社工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
理由是
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申请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因王某某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某某和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4月25日,王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请假,擅自脱离门卫岗位回家,在擅自离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二、复议结果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王某某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
三、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申请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而此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是对特殊的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规定,因此,应适用特殊规定处理本案。
尹玉栋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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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卖玉石的老王,给他娃在城里开了个餐馆。想雇个洗碗工都找不到,么办法只能到农村找60岁的老婆子。一天操心洗碗工受伤,也不知道60周岁以上能认定工伤吗?害怕认定不了把自己给缠住了。
[律师回复] 不能,因为劳动法规定男职工60退休,女职工50岁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将不在享受劳动法保护,也就不能购买工伤保险,也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是雇佣关系,劳动者应当通过协商或者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就是对于60岁以后能否认定工伤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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