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有无合同纠纷
(1)由于房屋买卖合约的效力问题而引发的争议;
(2)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所导致的纠纷。例如,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逾期未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等情况,以及购房者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项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房屋买卖有居住权能进行交易吗
即便是住宅已设定了居住权,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交易。在房屋所有者将房产售出之后,若居住权尚在有效期间之内,这并不会对居住权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故卖房者有义务向购房者如实告知该房产上设置有居住权的相关情况。
然而,尽管购买方拥有房产的所有权,却难以抵挡原有且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居住使用权的效力。因此,当涉及到设有居住权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易时,居住权持有人对于该房产依然享有居住权益,而无权声称其所享有的居住权已经消失,从而将居住权持有人强行驱逐出该房产。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在法律层面上针对房屋销售协议的效力产生的争议;(2)该争议触及到房屋转让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各自应尽的合同责任或违背了合同条款所引发的纠纷。举例来说,这类纠纷可能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承诺的时间节点提供房屋、房屋建筑质量存在重大瑕疵、过期未能履行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等现象,以及购房者未能依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购房资金等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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