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买房屋时,尽管登记在一位当事人名下,但法院通常会将其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了特别协议,明确规定该套房产属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此项财产便不再纳入夫妻共同财富的范畴内。
此外,倘若其中一方能够充分举证,证明整套房产乃由其个人资金购买,并且购房首付款与后续按揭还款均是用其个人财产支付,那么法院亦可能依据此类证据予以判别,宣布该套房产归为该方的个人资产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置的房地产,若仅登记了配偶中的一方之名,仍可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倘若夫妻双方并无明晰的处分协议,仅在房产权证书中记录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那么该房地产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对于此类共有不动产,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有一方希望独自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需由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是双方均有意愿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需要通过竞争性的报价方式来决定最终归属;而如果双方均放弃对此房产的所有权意愿,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开的拍卖流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所购置房产,登记于其中一人之名下,通常需视作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然而存在特殊的协议或声明将其明确归属于某一方个人所有时,则此项规定便不适用。在此情况下,若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例如明确显示购买房款全数由单方面当事人独自承担,包括首次付款以及后续分期偿还贷款等负担,法院有权基于实际情况判定该房产属于单一主体之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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