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诉讼时效会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情况如下所列:
首先,是有关提起诉讼行为的情形;
其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相关情形;
再次,关于申请支付令的相关情形;
然后,是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的情形;
再者,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及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的情形;
随后,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民事法律架构之下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提起诉讼程序;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提交支付令申请;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身故;在诉讼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申请临时禁令;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当事人等一系列与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能够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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