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内购得的房产,若经证实为单独一方出资购置且产权被记录于其个人名下,则该资产应视为专属私有财产。
当出现离婚情况之时,此项资产并不需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二人使用共有之夫妻财产来承担房屋贷款的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这部分贷款将被确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他们解除婚姻合意后,这部分共同财产就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来进行分配。
若是在结婚前购置的房产,若是经过确认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产权记录于双方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应当被视为夫妇间的共同财产。
同样地,在发生离婚事件之后,关于如何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就应该由夫妇两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时也可提出诉讼请求,并交由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如何知道对方财产
1.关于对他人银行存款及信用卡进行查询并取得相应证据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委托的律师都无法直接向银行申请获取客户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首先通过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颁发调查令后才能前往银行调阅相关资料。
2.针对获取工资收入方面的证据,办理流程相对较为简单:根据法律程序规范,可聘请律师到公证处开具律师所出具的调查函,再带上相关证件通过该函件至对方所在工作单位查询并取得工资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任一配偶独自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财富,即使未列入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也不应进行平均分割。然而,如果夫妇双方共同承担房屋贷款债务,那么在离婚后,这部分还贷金额应当被认定为共同资产,并且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或者由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公平划分。对于在婚前双方参与共同投资且共享产权的房地产,则应将其视为共同拥有的财富分类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需要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必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公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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