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女方能否要回嫁妆钱
若该笔陪嫁资金在婚前进一步明确由女方获得并处理,那么这笔金额便会被归类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破裂后可据此向对方索回;
但是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赠送给女方的,那么这笔资金就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届时女方仅能拿回其份中的一部分,除非赠送者作出了明确的赠与说明仅限女方享用,这样才能够完全归属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同样享有索回全额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女方名下的贷款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明确规定,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应就共同债务共同履行清偿责任。如女性名下存在涉及夫妻共债之贷项,此等责任理应由双方共同负担。若在共同财产难以清偿相关负债,抑或是个人财产自得所有前提下,双方须进行妥善协商决定还款方式;若协商无果,可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力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公正裁决。倘若经确认女性名下之贷项并非夫妻共有债务,而属个人债务范畴,理论上讲该等贷款应由女性独自承担偿还责任,但若男性能够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从事商业运营期间之费用开支,从而使之转变为共同债务,也应共同分担。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判断女性名下贷款究竟归类于共有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乃是决定其如何合理清算的核心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若女方以个人名义所支付的陪嫁金额,那么在离婚之时,其有权提出追回原本所支付的款项;然而,如果是在婚后由男方赠与给女方的资金,则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女方仅能获得其中的一部分权益,除非在赠与行为发生时,赠与人已明确表示该笔资金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若赠与人已明确表明了这一点,那么女方在离婚之际便可以全额索回这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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