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与两人名字有何区别
关于婚后购房登记产权人的问题,无论仅有配偶中的一方名字或者双方均标明为所有权人,依法皆可被认定为夫妻二人共有之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阐述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拥有之财产,各方具有平等处置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买房写独自占有可以吗
在婚后买房的问题上,我们可以采取书写书面协议的方式,将房屋所有权约定为单独持有。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生效)的相关条款,即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及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权利自主决定其归属状态,可以明确约定为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由个人所有、部分由两人共同拥有。此项约定应以书面文字予以明确表达。如双方未就财产归属性问题作出明示或是表述模糊不清,则将依据该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进行适应性适用。夫妻之间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产生约束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无论是仅由夫或妻中的单独一方持有名字,还是登记了双方的姓名,都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妇俩共有的财产权益。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婚姻期间所购买、获得以及积累的房产,无论其所有权证书上的名字是属于哪一方,都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他们各自拥有同等的处理和支配该财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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