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若您身处异乡,需要办理身份证,请携带以下证件材料进行办理:
然后是您的户口簿的单页原件以及复印件。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如有更换或补充居民身份证的需求,我们的公安机关会遵照相关规定,立即为您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机关自收到公民递交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的60个自然日内,将向申请人发放居民身份证;
对于交通较为不便捷的地区,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但是最长延迟时间不会超过30天。
请注意,当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这段时间里,如果您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您也有权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会恪守职责,按法定程序尽快为您办理。
《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异地办理身份证去哪里办
在本地即可进行相关手续办理,本人需亲临管辖属地的公安局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同时需交付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在这一过程中,如需更换身份证,则需要提交现有的居民身份证;而对于那些来不及申领新的身份证但遗失了原有身份证的人来说,只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即可。一旦异地受理点接受并处理完你的居民身份证更换、遗失补办申请后,他们会立即将这些申请的详细信息传递至您户籍所在地公安局,由您户籍所在地区级公安局进行及时认真的审核和签发。
当您所属的居住地公安局接收到经过审核并已签发的制作身份证有关信息之后,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身份证的制作以及核验发放的工作,届时您只需要凭保留的领证凭证回到受理点领取所申请的证件即可。如果选择更换新证,在领新证时原证必须交给相关受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如果您需要在他乡进行居民身份证的办理,请务必携带有效的居住证明以及户籍本原件与复印件以备查验。在公安部门收到您递交的《申领登记表》之后,他们将会在60个工作日之内为您颁发新的身份证件;然而,对于地处较为偏远的区域,其受理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至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必要,您还可以申请临时身份证来满足您的紧急需求,公安机关将会在最短的时限内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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